發(fā)布時間:2019-9-16 瀏覽次數:2671
旅客運輸服務的進項稅額抵扣問題,是財務處理中經常會遇到的問題,公司的因公出差、團建福利、客戶往來等,不可避免地涉及相關的賬務處理。從今年的4月1日起,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》(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)規(guī)定,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,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。所以小編通過幾個案例,分析幾種常見的旅客運輸服務情形,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!
案例一
A公司上個月市場部門業(yè)績卓然,公司獎勵市場部員工去三亞旅行,于是購買了10張“北京——三亞”的往返機票,這10張機票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嗎?
答案是不可以!根據《營業(yè)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》(財稅〔2016〕36號印發(fā))第二十七條第(一)項規(guī)定,納稅人購買貨物、加工修理修配勞務、服務、無形資產和不動產,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。A公司用于獎勵員工的10張機票,屬于集體福利項目,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。
案例二
B公司有一名美籍的高管,因公出差杭州,取得了國內鐵路客運車票。該筆旅客運輸費用能抵扣進項稅額嗎?
答案是可以的!外籍員工只要取得注明護照信息的鐵路車票,按照規(guī)定可以抵扣進項稅額。
案例三
C公司是醫(yī)藥企業(yè),為了提高員工的業(yè)務素養(yǎng),決定從某醫(yī)院邀請一名專家前來講課。產生的旅客運輸費用,能否抵扣進項稅額?
答案是不可以!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,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。這里指的是與本單位建立了合法用工關系的雇員,所發(fā)生的國內旅客運輸費用允許抵扣其進項稅額。納稅人如果為非雇員支付的旅客運輸費用,不能納入抵扣范圍。
案例四
D公司2019年5月取得一張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(已注明旅客身份信息),該行程單的票價2700元,民航發(fā)展基金50元,燃油附加費120元。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應當如何填寫呢?
按照政策規(guī)定,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的,需根據取得的憑證類型,分別計算進項稅額。其中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,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:
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=(票價+燃油附加費)÷(1+9%)×9%
特別提醒:民航發(fā)展基金不作為計算進項稅額的基數。
按照上述公式計算,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232.84元,填入《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(二)》第8b欄“其他”“稅額”列,第8b欄“其他”“份數”列填寫1份,“金額”列填寫2587.16元。同時,還需將上述內容填入本表第10行“(四)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運輸服務”。
所以大家記住了嗎?
1.集體福利產生的旅客運輸服務不可抵扣;
2.非本公司員工,產生的旅客運輸服務不可抵扣;
3.只要是境內產生的符合條件的旅客運輸服務就可以抵扣,包括外籍人員;
4.民航基金不可作為抵扣項抵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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